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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

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

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:

1.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:

侮辱、诽谤案(刑法第246条),但不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;

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(刑法第257条第1款);

虐待案(刑法第260条第1款),但不包括被害人无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、威吓无法告诉的案件;

侵占案(刑法第270条)。

2.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:

故意伤害案(刑法第234条第1款,轻伤案件);

非法侵入住宅案(刑法第245条);

侵犯通信自由案(刑法第252条);

重婚案(刑法第258条);

遗弃案(刑法第261条);

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案(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,但不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);

侵犯知识产权案(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,但不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);

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公民人身、民主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。

3. 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却不予追究的案件 :

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、财产权利,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。

自诉案件的提起需要遵循“不告不理”的原则,即法院不会主动审理未提起自诉的案件。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自诉,且法院在宣判前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。被告人也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,但第三类案件不适合反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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